直接答案
自2026年10月1日起,向欧盟进口受《钢铁条例》约束产品的进口商,必须在报关单中申报钢材的熔炼和浇铸国,并准备含该国家与炉号的钢厂质量证明书。过渡期内部分商业和生产文件可在符合条件时单独使用;自2027年10月1日起,这些文件只能作为钢厂证明书的补充。
事实摘要
欧盟委员会公布钢材“熔炼和浇铸国”申报的证据要求。实施法案自2026年10月1日起适用,进口商需在报关单申报相关国家,并以同时载明熔炼和浇铸国及炉号的钢厂质量证明书作为主要证据。若证明书缺项或无法提供,在2027年10月1日前,发票、送货单、质量证书、已执行采购订单或合同条款、供应商长期声明、成本与生产文件、出口国海关文件、商业往来或生产说明,可在包含国家和炉号信息且获海关考虑的情况下作为补充或单独证据。自2027年10月1日起,这些文件只能补充钢厂质量证明书。
发生了什么变化
- 欧盟实施法案自2026年10月1日起适用,进口商必须在报关单中申报钢材的熔炼和浇铸国。
- 主要证据为钢厂质量证明书,文件需同时包含熔炼和浇铸国以及进口钢材炉号。
- 过渡期内,若钢厂证明书缺少相关信息或无法提供,部分发票、送货单、质量证书、采购合同、供应商声明、生产或海关文件等可被海关考虑为补充或单独证据,但必须包含国家和炉号信息。
- 自2027年10月1日起,上述替代文件只能作为钢厂质量证明书的补充,不再可单独使用。
- 《钢铁条例》设置1,830万吨免税配额,超出配额的进口适用50%关税;欧洲经济区来源虽不受该措施的同等关税安排,仍需遵守熔炼和浇铸可追溯要求。
对卖家的影响
- 向欧盟销售或供应受《钢铁条例》约束钢材及相关产品的进口商,需要把熔炼和浇铸国、炉号及证明文件前置到采购和报关资料中。
- 仅有通常的原产国、供应商所在地或发票信息并不当然满足要求;证据必须能对应具体钢材的熔炼和浇铸国及炉号。
- 2026年10月1日至2027年9月30日为关键过渡期,非钢厂质量证明书文件能否被接受仍取决于其信息完整性和海关判断。
- 从2027年10月1日起,供应链无法取得合格钢厂质量证明书的进口业务将面临更高的清关与延误风险。
重要日期
- 欧盟《钢铁条例》生效日期:
- 熔炼和浇铸国证据要求适用日期:
- 其他文件仅可补充钢厂质量证明书:
建议行动
- 立即筛查拟于2026年10月1日后进入欧盟的钢材商品,确认其是否属于《钢铁条例》覆盖范围,并由欧盟进口商或报关代理完成品类判断。(运营建议)
- 向钢厂和供应商索取同时载明熔炼和浇铸国及炉号的钢厂质量证明书,并把两项字段加入采购合同、供应商准入和出货检查表。(官方要求)
- 对过渡期内缺少完整钢厂证明书的货物,整理含国家和炉号的发票、送货单、质量证书、供应商声明、生产文件或出口国海关文件,并提前让报关代理确认可接受性。(运营建议)
- 在报关主数据中新增熔炼和浇铸国及炉号字段,并对证明书、合同、发票、批次和报关单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官方要求)
- 在2027年10月1日前完成供应链整改,确保后续每票货物均能取得合格钢厂质量证明书;其他文件届时只能作为补充。(官方要求)
待核实与不确定项
- 过渡期内替代文件是否被接受,由海关根据文件是否包含熔炼和浇铸国及炉号等信息进行判断,并非提交任一列明文件就必然获准。
- 欧盟委员会本次公告给出证据类型与时间节点,但具体商品归类、申报字段和成员国口岸操作仍应由进口商与报关代理结合实施法案核对。